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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新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印发!
2024-05-07 11:21:18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明确了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

提出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了申报承诺制不适用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限定了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情形

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在选择经营场所时要提前考虑相关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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