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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疃镇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2022-02-28 16:53:00   来源: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威海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连日来,汪疃镇组织工作人员为全镇村民发放秸秆禁烧明白纸,进行秸秆禁烧政策宣传,确保辖区内“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

 

 

秸秆焚烧的危害污染大气环境

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而且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

 

危害身心健康

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威胁交通安全

燃烧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大大降低,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附近,这种影响尤为突出。

 

火灾隐患重重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破坏土壤结构

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钾等营养成分和许多微量元素。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仅能利用所含钾的40%,其余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则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在油库、加油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汪疃镇秸秆禁烧工作明白纸

广大农民朋友:

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为确保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全镇范围内、全年实行秸秆禁烧,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

一、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每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及高压线、天然气输送管道两侧重点保护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焚烧行为,违者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引发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即日起我省、市级利用遥感卫星全年进行监测,每日通报各地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严查重处责任人,监测范围覆盖山东全境,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为大家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如发现焚烧秸秆行为,要及时劝阻并拨打电话:8561011/856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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