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在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点火取暖、祭祀用火、爆破用火、电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管护者(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禁火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在禁火区域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做好防灭火工作。
九、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0日
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省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