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了改革措施,关切民生,影响广泛,老百姓普遍关注,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也传出了一些误读的声音。比如有人说“农村土地要流转,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地了”,这就是误读;还有人说小产权房要合法,这更是混淆是非;至于“夫妻中有独生子女要生二胎”,那也要看条件、等政策,不能现在就生。
热点一:城里人不能随便到农村买房买地
《决定》发布后关于农村的土地问题引起了各种议论,其中一个热点就是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很多人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了,很多城里人觉得可以到农村去买房了。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的问题决定里是这样说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显然现在农村的宅基地还不能随便买卖,还需要期待新的试点,新的规定。
热点二:“小产权房”不合法不能转正
决定发布后,很多在农村买了小产权房的人都觉得看到了希望,认为小产权房会有转正的机会,还有一些人开始打算买农村的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真的有转正的希望了吗?
专家认为,小产权房不合法主要是因为它没有建在规划用地上,城市也有违章建筑,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管谁是使用者,只要你的建筑没有按照规划许可去建都是不合法,而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根本原因不在于它土地是什么所有制,而在于它违反了规划。
房实际上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小产权实际上等于没产权,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专家认为《决定》中讲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出让,可以租赁,可以入股,这绝不是说要为小产权房开绿灯。
11月22日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通知中再次强调“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强调“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
热点三:企业不能随便到农村“圈地”
关于农村的土地政策,在决定中还有这样的话:“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那么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去农村圈地了?
专家认为《决定》讲了两个鼓励,一是鼓励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第二个鼓励是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的资本到农村去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这两个鼓励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允许,是鼓励工商资本去参与农村的土地流转,但是这不意味着工商资本可以到农村随便去圈地。
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也就是说政府不能搞强迫命令。另外工商企业到农村参与土地流转也是有条件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准入和监管的有关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不能搞非农化,非粮化。
国土部和住建部办昨天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叫停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而且还要集中摸底坚决拆掉一批。
热点四:单独“二孩”不是单独“二胎”
决定发布后,有的人就认为双方有一个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就能生二胎了。那么是不是这样呢?是不是只要是单独家庭就能生二胎了呢?
显然“二胎”和“二孩”不是一个概念。决定里说:“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定里说的是“单独二孩”,而不是“单独二胎”。也就是说有一个是独生子女的家庭能生两个孩子了,但是不等于就能生第二胎了。那么是不是这样的家庭想生就生了呢?会不会全面放开,何时放开呢?
单独两孩政策要启动实施还需要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这个过程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单独二孩”不是“单独二胎”。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如果有了双胞胎就不能再生,这说明“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少生优生”还要坚持。同时它也说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它本身就具有“适应变化适当调整”的属性。不仅这次改革在情理之中,未来它还会与时俱进,这其实也该在意料之内。
热点五:劳动教养制度有过积极作用
决定还有一段话引人关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专家认为,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比如还没有刑法典,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且这个条例的覆盖面也不完整,在戒毒方面也没有特别的法律。所以在当时这个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50多年来,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识了罪错,不良行为习惯得到了矫治。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在维护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的改革措施,敢碰硬有力度,大家关注度很高。越是老大难的问题,越会牵扯广泛、关联复杂,我们只有更严谨、更准确地理解决定精神,才能落实好改革措施。围绕着大家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解疑释惑,中央还要面向基层组织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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