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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
2015-01-08 16:59:12   来源:威海传媒网   


    四、评议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10月15日前)
    1、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各级纠风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建立评议小组,聘请评议代表并进行培训。
    2、自查自纠,报告工作。各参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评议内容和要求,宣传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公开服务承诺及便民措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级参评单位要将2014年主要工作成绩(200字以内),于10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社会调查阶段(10月16日 -11月25日)
    1、问卷调查。(1)发放对象。问卷调查主要面向监管和服务对象进行。调查主体是: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城镇居民、农民、个体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各层面所占比例由各级政府纠风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发放数量。市级评议工作面向全市范围发放问卷调查表8000份,两区两市分别承担市级问卷调查表发放任务不少于1000份,三个国家级开发区承担市级问卷调查表发放任务不少于500份。
    2、电话调查。委托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用计算机随机电话抽样的调查方法,听取群众对参评部门、行业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每个参评单位至少抽取200个样本,参评单位可以组织旁听。通信、银行、保险等行业不参加电话调查。
    3、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和电话调查分别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四个选项,其中,“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选项分别计100分、75分、55分,“不了解”选项不列入评分。将参评部门、单位所有评价指标的分值算术平均,即得到该部门、单位的评议调查得分。计算公式为:参评部门、单位得分=Σ评价指标分值÷评价指标个数。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26日-12月25日)
    1、反馈问题,集中整改。纠风办负责汇总整理社会调查的意见和建议,统一向各参评单位进行反馈。各参评单位要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逐个落实整改。要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特别对群众反复提出意见的问题,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从制度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落实情况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2、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纠风办组织评议代表深入各参评单位,按照评议内容的要求,检查督导参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各参评单位进行现场评议。督导检查的重点:
    (1)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情况。群众通过社会调查、行风热线、新闻媒体、单位公开电话等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参评单位落实流程是否畅通,落实结果群众是否满意。对这次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个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应该解决的问题马上得到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出让群众满意的解释。
    (2)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情况。重点了解部门设立的基层站所(执法队伍)、服务窗口(大厅)的服务状况,包括履行职责、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报、强制企业办事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评议小组要通过督导检查对参评单位一年来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做出现场评价,推动参评单位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总结阶段(12月31日前)
    1、报告工作情况。市级各参评单位要将开展行评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市纠风办。主要内容:对群众每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和行评整改措施,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报告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各区市评议工作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于12月31日前将评议总结和评议结果报市纠风办。
    2、通报评议结果。评议总成绩以问卷调查、电话调查、行风热线考核等为依据,确定参评单位综合评议成绩。市级评议结果总分按照问卷调查、电话调查80%、20%的比例计算;行风热线上线单位按照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热线考核70%、20%、10%的比例计算;未参加电话调查单位按照问卷调查、热线考核90%、10%的比例计算。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合理要求经集中整改后仍未落实,造成群众不满意,每有一件在总分中扣0.2分。
3、评议结果运用。评议结束后,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将参评单位的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上一级政府纠风办和参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抓政风行风建设措施有力、整改落实到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的参评单位,要给予充分肯定和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参评单位,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边评边犯的参评单位,要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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