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举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大数据局、
省国家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山东分中心
协办单位:威海市委网信办
小小信息,大大安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无一不留下我们的数字足迹。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威胁着我们的隐私安全。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为我们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记录等。这些信息不仅是个人身份的象征,更关乎我们的财产安全、社会声誉乃至人格尊严。一旦泄露,可能导致骚扰电话不断、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一)知情与同意原则
这部法律的核心在于“知情”与“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明确告知信息主体相关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并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这种同意应当是自愿、明确的,且信息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这一原则确保了信息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有效遏制了未经授权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二)敏感信息的特别保护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这部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处理此类信息。这一规定极大地降低了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保障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禁止“大数据杀熟”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这部法律要求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独立监督机构,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处理规范,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措施旨在强化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一)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
我们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主动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谨慎提供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
我们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信息的用途和范围。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授权。
(三)定期检查和清理个人信息
我们要定期检查和清理自己在各个平台上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当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再需要时,应及时联系平台进行修改或删除。同时,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避免信息泄露。
(四)加密存储敏感信息
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等,应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可以使用专业的加密软件或云服务提供商的加密功能来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此外,还应定期更换密码,增加账户的安全性。
守护个人信息,共享美好未来。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惕信息泄露,守护信息安全,享受无忧网络。让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让网络空间更清朗,共享数字安全生活。